114年度豐補字第508號
原 告 玉淞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0巷000 弄00號0樓
代 理 人 林德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宋明興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