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邱益樹
被 告 和風寵物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171萬4,31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