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補字第84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萌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劉志明與
被告萌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抗告人為萌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宇豪),然
抗告狀誤載為劉志明,且抗告狀亦無抗告人簽章,違反法定程式,又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合於法定程式抗告狀;㈡繳納抗告
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