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司調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忠鵬等人間回復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張忠鵬積欠聲請人債務,雖經催討,至今未完全清償。
詎相對人張忠鵬於108年8月23日將其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475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義鵬,致聲請人無法為
強制執行,為保障聲請人之
債權,
爰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張義鵬應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忠鵬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云云。
二、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張忠鵬之
債權人身分聲請調解,依聲明內容,實應將相對人兩人間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撤銷,始足為之,即所謂撤銷
詐害債權。是本件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具有形成訴訟之性質,並
非本案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解決紛爭,應由法院以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