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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5 年度豐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子陽  
被      告  鍾茂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以書狀撤回訴訟,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