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小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茂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以書狀撤回訴訟,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