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延芝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461元,及其中⑴新臺幣2,327元、⑵新臺幣40,264元、⑶新臺幣10,348元,均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
按週年利率⑴百分之10.63、⑵百分之12.98、⑶百分之13.24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