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240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順凱即林順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7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2,400元、違約金新臺幣2,178元。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