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小字第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沈凱榮
被 告 江冠霖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上午9時3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