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5 年度豐小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388號
原      告  林忠駿  
被      告  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信義區,有被告之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