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小字第388號
原 告 林忠駿
被 告 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之主
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信義區,有被告之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主
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