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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5 年度豐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被      告  賴玉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