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小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世民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