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小字第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雅怡 址同上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
訴訟繫屬後分別於114年10月17日、114年12月19日重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職權退還該溢繳之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確定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