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569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潘信佑 址同上
被 告 陳少杰
陳嘉嘉 址同上
張國安 址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