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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5 年度豐小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6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沈凱榮  
被      告  吳東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64元,及其中新臺幣5,304元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