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8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昇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981元,及其中新臺幣22,686元,自民國115年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