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5 年度豐小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94號
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礫元  
訴訟代理人  施俊成  
被      告  張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