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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5 年度豐小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9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  健一郎



被      告  陳翰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陳翰威住所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陳翰威」經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函詢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因道路範圍車禍,故並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所訂協助拍照、錄影、書面記錄過程,尚無從依上開資料勾稽確認被告,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中市警雅分交字第1140063196號函在卷可稽,是原告應補正「陳翰威」住所或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