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簡字第8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瑾瑄即朱廣文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朱廣文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9,772元,及其中新臺幣319,962元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880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朱廣文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等人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繼承人朱廣文(下稱朱廣文)於民國92年2月18日向原告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借款期間1年,契約期限屆滿時,倘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立約人同意以同一內容自動續約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8.25%計算,倘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起,依未償還本金餘額按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又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上開延滯利息之請求不得超過16%。詎朱廣文未依約清償,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319,962元、自114年5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29日止之利息19,810元,共計339,772元,嗣朱廣文於114年7月1日死亡,被告等人為朱廣文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故被告等人應於繼承朱廣文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凱基銀行現金卡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及
違約金試算表、利息餘額查詢資料、交易紀錄一覽表、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
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
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
非現住人口)等件為證,被告等人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爭執,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為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所明定,被告等人既未拋棄繼承,依
前揭規定,自應就被繼承人朱廣文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繼承關係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朱廣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命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朱廣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