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宜甄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0,000元者,500元。次按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聲請應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5,045元,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7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