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邱煊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6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依原告所提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
所載,當事人姓名為「陳秋煊」,
而非「陳邱煊」,則被告姓名是否有誤繕?若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更正被告姓名為陳秋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