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大發吊車行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發鋼鋁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1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附表:(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