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江志雄發
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3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739元(計算式:150,239元+19,500元=169,739元),應徵
裁判費2,4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