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補字第528號
原 告 黃建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詠繻發
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應徵
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