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補字第8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胡志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為1700,000元,請確認是否有誤繕,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應徵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