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豐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傑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上凰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