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郭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
簡易訴訟程
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
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伍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