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30號
原 告 美而好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傳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曾進忠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