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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0 年度岡簡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30號 原   告 美而好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傳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進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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