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壯暉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紀秀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殷銘守及林美銘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
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
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