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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0 年度岡簡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壯暉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紀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殷銘守及林美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 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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