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86號
原 告 駿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新傳
上原告與
被告鈺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因原告曾
對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
裁
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
1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