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0 年度岡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駿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新傳 上原告與被告鈺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因原告曾 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