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安欣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永和
上原告與
被告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養維護
費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未
據原告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
仟柒佰捌拾柒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