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漢
上原告與
被告維鑫興業有限公司、黃月生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
陸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