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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0 年度岡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原告與被告維鑫興業有限公司、黃月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 陸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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