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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0 年度岡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寶丞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江 上原告與被告南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原告 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叁佰伍拾玖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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