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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0 年度岡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泰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紳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未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提起 上訴,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法定代理人,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2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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