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泰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紳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民事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未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提起
上訴,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法定代理人,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2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
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