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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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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勞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秋冬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界址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整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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