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岡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秋冬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界址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整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