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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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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勞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秋冬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3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3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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