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岡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秋冬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張淑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3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3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