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13號
原 告 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頌閔
訴訟代理人 薛文雄
被 告 許家貴即妙德企業社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伶
被 告 陳美伶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 蔡志宏律師
人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本件清償借
款之給付期限提出說明,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