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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簡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13號 原   告 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頌閔 訴訟代理人 薛文雄 被   告 許家貴即妙德企業社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伶 被   告 陳美伶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 蔡志宏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本件清償借 款之給付期限提出說明,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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