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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簡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許家貴即妙德企業社 即 被 告       陳美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柒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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