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許家貴即妙德企業社
即
被 告
陳美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柒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