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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王森玥 相 對 人 技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至文 相 對 人 林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等事件,聲請人對於其所提本院101 年度岡補 字第158 號之民事小額第1 審民事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王森玥與相對人技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林顯忠 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 訟救助,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 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 審查詢問表、高雄市仁武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附卷可稽,應 信聲請人無資力之事實為真實。又聲請人確已以相對人為 被告,提起本院101 年度岡補字第158 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之民事小額第1 審訴訟之事實,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 訟卷宗核閱無訛,且由形式審查,聲請人所提上揭訴訟並 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法律 規定,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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