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王森玥
相 對 人 技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至文
相 對 人 林顯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等事件,
聲請人對於其所提本院101 年度岡補
字第158 號之民事小額第1 審民事訴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王森玥與相對人技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林顯忠
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
訟救助,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
扶助
律師接案通知書、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
審查詢問表、高雄市仁武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附卷
可稽,應
堪信聲請人無資力之事實為真實。又聲請人確已以相對人為
被告,提起本院101 年度岡補字第158 號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
之民事小額第1 審訴訟之事實,亦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訴
訟卷宗核閱
無訛,且由形式審查,聲請人所提
上揭訴訟並
非
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
前揭法律
規定,其聲請自應
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