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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劦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零捌 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內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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