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雲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劦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零捌
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內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