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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震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舜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調 解,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請調解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 柒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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