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王森玥
被 告 技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至文
被 告 林顯忠
上原告與被告技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林顯忠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
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惟因本件已另經本
院以101 年度岡聲字第26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
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