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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王森玥 被   告 技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至文 被   告 林顯忠 上原告與被告技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林顯忠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因本件已另經本 院以101 年度岡聲字第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 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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