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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9號 原   告 銳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學院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玖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整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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