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志閔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王羿閔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福商行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內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