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29號
原 告 燕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田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漢宸即金辰工程行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
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
叁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
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