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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吳雅鈴 上開原告與被告東洋建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 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因本 件已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岡聲字第5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 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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