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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振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嘉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鑫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參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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