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新泉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國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健鑫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
玖萬肆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整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參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