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68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貞
被 告 合巨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巨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95年5 月14日起98年6 月間遷讓交還建物門牌高雄縣○
○鎮○○路○○巷○○弄○○○ 號4 樓B 室,
按月給付
債權人伍仟元及
執行費用貳佰元與自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
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元【25,000元+(5,000 元×37
月+200 元)=210,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