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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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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1 年度岡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68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被   告 合巨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巨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伍 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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